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8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由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与公司目前发展阶段相适用的《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对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同时为保持公司相关制度的统一性与一致性,对公司其它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同步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新章程 原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
根据《公司法》和《党章》规定,公司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
织”)和工作机构,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
治核心作用,保障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
公司贯彻执行。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
用。公司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换
届选举,每届任期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为公 第八条 董事长、总裁或执行总裁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 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根据《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
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
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
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间限制(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根据《规范运作
指引》披露相关内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制人应当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1、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
清算等状态;
3、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4、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
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
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
告并由公司予以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
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向公司报告
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事项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十六)审议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 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债率超过 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
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十七)审议证券投资事项;
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 (十八)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金额在人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 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事项;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的,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按照《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范运作指引》要求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
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
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