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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户外: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3

三夫户外: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运动·快乐·梦想

  证券代码:002780        证券简称:三夫户外        公告编号:2021-012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2 月 2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由张恒先生、易伟先生、孙雷先生、何亚平先生四位非独立董事与苟娟琼女士、张博女士、钟节平先生三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
出席董事 7 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选举张恒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张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为连任董事长,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二、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后,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各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结果如下:

              委员会名称          主任委员                委员

            战略委员会          张恒      易伟    孙雷  何亚平  钟节平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苟娟琼    钟节平  张恒    -      -

            审计委员会          张博    苟娟琼  孙雷    -      -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三、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聘任张恒为公司总经理的

                                                                  运动·快乐·梦想
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为连任总经理,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聘任孙雷、章超慧、贾丽
玲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孙雷先生、章超慧女士、贾丽玲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聘任罗向杰为公司财务总
监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罗向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聘任秦亚敏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聘任李继娟为公司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李继娟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简历详见附件。

    八、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聘任王静为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的议案》。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运动·快乐·梦想

附件:
一、 总经理简历:

  张恒,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地貌地质专业,本科。三夫户外创始人,现任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日张恒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36,052,846 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 副总经理简历:

  孙雷,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对外经贸大学 EMBA 在读。
是公司早期创投股东之一,及北京巢山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日孙雷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3,745,874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章超慧,女,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青海师范专科学院,英语教育专业,专科。现任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三夫户外运动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三夫梦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日章超慧女士持有公司股票 3,961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贾丽玲,女,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本科。历任公司销售员、采购专员、采购主管、产品经理、产品总监,现任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日贾丽玲女士持有公司股票 1,532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运动·快乐·梦想

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三、 财务总监简历:

  罗向杰,男,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外贸会计专业,本科,注册会计师。曾任北京纳米维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方正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北医医药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截至本公告日罗向杰先生尚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 内部审计负责人简历:

  李继娟,女,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国际注册内审师、高级审计师、企业风险管理师、北京市评标专家。历任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监察经理、兆讯传媒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审计部总监。截至本公告日李继娟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9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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