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778 深市 中晟高科


首页 公告 中晟高科: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晟高科: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1

中晟高科: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中晟高科          编号:2022-045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10 日(星期二)9:15-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程国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8,753,0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9.07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8,752,9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9.07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53,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52,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52,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52,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同意拟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24,753,300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8,712,995.00 元。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利润将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分配比例将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时,该方案严格遵循了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52,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
自查表)》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53,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其审计业务范围包含对公司的财务审计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753,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谢文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