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BOBAOLONCO.,LTD.
(住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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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23.29元发行后总股本:10,488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5年6月18日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622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
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陈伟雄、陈
娜娜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除上述锁
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
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东、董事陈秋明、陈昌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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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除前述股票锁定情形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0%;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东深圳昊嘉、五岳乾元、五岳嘉源和嘉兴时代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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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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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
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陈伟雄、陈娜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东、董事陈秋明、陈昌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
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
除前述股票锁定情形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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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东深圳昊嘉、五岳乾元、五岳嘉源和嘉兴时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
义务。相关主体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投资者在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
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3)若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
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
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发行人将及时提出股
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4)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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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
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
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
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发行人控股股东陈伟雄、陈娜娜承诺:(1)若投资者在缴纳股票申购款
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
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
其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
行退款。(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依法购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
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
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3)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