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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风险投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下,为优化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用于风险投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应及时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工作,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规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严控投资风险。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用于风险投资,投资最高额度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2 亿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该额度在使用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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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旺 姚 伟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