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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兴菌业: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6

众兴菌业: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21-021

债券代码:128026            债券简称:众兴转债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董事会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03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经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刘亮先生、高博书先生、陶春晖先生、姚伯玉先生、张宇飞先生及王国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提名彭玲女士、巨铭先生及刘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彭玲女士、刘遐先生及会计专业人士巨铭先生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且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次换届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
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候选人选举通过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于上述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9 名董事(其中 6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3 月 25 日

附件: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亮先生:男,1974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绥中县食品公司财务科长、锦州中百绥中连锁店财务主管、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业务董事、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目前持有公司股份2,645,715股,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亮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规定的情形。

    2、高博书先生:男,1974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清华经管学院-资本市场学院2019年度上市公司领军人才项目”成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河北证券部门经理、东海证券、中航证券以及大通证券投行部业务董事、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324,432股,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高博书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3、陶春晖先生:男,1987 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等职务。截至目前,陶春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陶春晖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4、姚伯玉先生:男,1992 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16 年
11 月入职公司,曾担任公司海外事业部专员、董事长秘书等职务,现任物料部部长。截至目前,姚伯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姚伯玉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5、张宇飞先生:男,1987 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15 年
12 月入职公司,曾担任公司安全部专员、物料部专员、销售部部长,现任物料部经理。截至目前,张宇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宇飞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6、王国庆先生:男,1994 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大专学历;2016 年 07
月至今担任公司销售部部长。截至目前,王国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国庆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彭玲女士:女,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历任湖南卫视、深圳电视台主持人、编导,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财经节目制片人,总主持。截至目前,彭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彭玲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巨铭先生:男,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甘肃同太中良会计事务所部门经理;曾任甘肃正邦力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甘肃力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主任,天水信立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主任,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怡盛元公司财务总监,北京金豪特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截至目前,巨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巨铭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刘遐先生:男,1950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职业经理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上海金元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真露泰康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天厨菇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英丰食用菌设备有限公司顾问,北京格瑞拓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顾问及江苏昆山拇熙隆机械有限公司担任顾问等。截至目前,刘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遐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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