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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71 深市 真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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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视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5-06-17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ranstrue Technology Inc.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 9 号 10 层 1002 号[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000 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2.78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6 月 18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流通限制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
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将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瑞良、马亚、吴岚、马东杰、
杨波、肖云、罗继青、李拥军、赵刚(已离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将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除上述股东外,金石投资、华兴瑞投资及公司其他 2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陈瑞良、马亚、吴
岚同时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
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
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锁定期满
两年后其将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
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金石投资同时承诺: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
之后,在两年内逐步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签署日

2015 年 6 月 16 日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3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
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
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风
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
一、本次发行概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
总股本为 8,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股份锁定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瑞良、马亚、吴岚、马东杰、杨波、
肖云、罗继青、李拥军、赵刚(已离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除上述股东外,金石投资、华兴瑞投资及公司其他 2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陈瑞良、马亚、吴岚同
时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8-5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
月;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
份总数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
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锁定期满两年后其将以任意价格自由减
持。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股东承诺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同时, 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
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金石投资同时承诺: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
在两年内逐步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其承诺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
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三、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制订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股东未来分红回报
规划》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有关股利分配政策的内容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遵循如下原则:按法定条件、顺序分配的原则;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分红为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4、现金分红
(1)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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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章程(草案)》作为公司的法定文件,已明确规定了公司年度现金分红最
低比例为 20%。未来三年, 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总额的 20%。
关于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
政策”。
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处理
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4年末总股本
6,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60万元。
2015年4月,上述股利已派发完毕。
根据公司 201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的
利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由本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本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处理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
政策”。
五、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胡小周、王国红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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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