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真视通 股票代码:002771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TranstrueTechnologyInc.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10层1002号[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二〇一五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视通”、“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6,0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瑞良、马亚、吴岚、马东杰、杨波、肖云、罗继青、李拥军、赵刚(已离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除上述股东外,金石投资、华兴瑞投资及公司其他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瑞良、马亚、吴岚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肖云、罗继青、李拥军同时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5年12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瑞良、马亚、吴岚同时承诺: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其将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持股5%以上的股东金石投资同时承诺: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两年内逐步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顺序采取下列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相关议案。并于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份回购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每年总计不超过5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及王国红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其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下列条件发生时,其必须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其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其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但每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薪酬(税后)与上一年度取得现金分红所得(税后)的总和;且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及王国红承诺将不出现下列情形:(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其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其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其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3)其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此外,胡小周及王国红承诺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稳定股价承
诺承担连带责任。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其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其将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如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其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30%,但不超过上年度的薪酬总和(税后)。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不会出现下列情形:
(1)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其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其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其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3)其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保障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