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TranstrueTechnologyInc.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10层1002号[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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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概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拟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股份锁定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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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瑞良、马亚、吴岚、马东杰、杨波、肖云、罗继青、李拥军、赵刚(已离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除上述股东外,金石投资、华兴瑞投资及公司其他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瑞良、马亚、吴岚同时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其将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上述股东承诺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持股5%以上的股东金石投资同时承诺: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两年内逐步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其承诺在减持前4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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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三、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制订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关股利分配政策的内容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遵循如下原则:按法定条件、顺序分配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分红为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4、现金分红
(1)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章程(草案)》作为公司的法定文件,已明确规定了公司年度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为20%。未来三年,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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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处理
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4年末总股本6,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60万元。2015年4月,上述股利已派发完毕。
根据公司2012年4月27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由本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处理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五、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胡小周、王国红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相关议案。并于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份回购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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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每年总计不超过5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及王国红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其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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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条件发生时,其必须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其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其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但每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薪酬(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