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18-189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石政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石政民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石政民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73,5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06%,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内不减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概述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石政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3,5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06%。控股股东石政民先生与公司董事长石义民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石政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石义民先生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职务 所持股份总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石政民 无 73,590,000 49.06%
石义民 董事长 33,750,000 22.5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石政民
2、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4、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内不减持)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石政民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4%,且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参考市场价格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石政民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石政民作为公司前任董事承诺:“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期间,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石政民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者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4、石政民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人若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减持发行人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未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收盘价未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石政民锁定期限无需延长六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石政民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控股股东石政民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2、控股股东石政民承诺,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所涉及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石政民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