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 索菱 公告编号:2022-024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菱股份”)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
院”)送达的(2021)粤 03 破 59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索菱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索菱股份重整程序。根据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以索菱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421,754,014 股。转增后,索菱股份总股本增至 843,508,028 股。
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股份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鉴于公司总股本已发生变化,另外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175.40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350.8028
万元。 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2,175.4014 万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4,350.8028 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定的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 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条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 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条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十五)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