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oling industrial Co.,Ltd.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茜坑社区冠彰厂房第6、7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2-1-2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 4,580 万股,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不超过 2,290 万股,也不超过自愿锁定 12 个月及以上投资者获得
的配售数量,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和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
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承销费用按照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根据各自发行
比例承担,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公司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发行方案确定的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等比例转让各自所持股份,各自最终转让股份数量将由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
4、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各自所有,公司将不会获得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每股面值 1.0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8,300.93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肖行亦、股东叶玉娟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有的股份在 36 个月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未履行关于锁定期及减持价格的承诺事项,本人自愿将所
持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在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本人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自然人股东李贤彩、萧行杰、文锦云、叶韵儿、陈嘉欣、李
玉怡、邓仲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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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然人股东孙伟琦等 69 名自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非自然人股东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基石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长润创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欧基石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
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肖行亦、吴文兴、叶
玉娟、蔡建国、邓庆明、钟贵荣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文兴、蔡建国、邓
庆明、钟贵荣同时承诺:所持有的股份在 12 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如未能履行
股份锁定和稳定股价的承诺,本人自愿将所持股份延长六个月的
锁定期,即自在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
或在本人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
六个月锁定期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邓先海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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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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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3,720.93万股,本次发行股份总量不超过4,580万股,其
中: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2,290万股,也不超过自愿锁定12个月及以上
投资者获得的配售数量。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8,300.93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均
为流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肖行亦、股东叶玉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有的股份
在36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如本人未履行关于锁定期及减持价格的承诺事项,本人自
愿将所持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在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
月锁定期;或在本人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
月锁定期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自然人股东李贤彩、萧行杰、文锦云、叶韵儿、陈嘉欣、李玉怡、邓仲豪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自然人股东孙伟琦等 69 名自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非自然人股东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长润创新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
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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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肖行亦、吴文兴、叶玉娟、蔡建国、
邓庆明、钟贵荣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文兴、蔡建国、邓庆明、钟贵荣同
时承诺:持有的股份在12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如未能履行股份锁定和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自愿将所持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在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
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本人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
加六个月锁定期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邓先海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发行人为维护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
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如果公司在其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
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
方案,并在 3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稳定股价的相关决议,再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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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稳定股价的
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稳定股价议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
其他股价稳定措施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肖行亦,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的股价稳
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在其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