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汕头市金平区鮀浦鮀济南路10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二〇一五年六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林浩亮、林若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0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迅、贝旭、孙豫、郭一武、林金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0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林浩茂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卢志鸿、金辉、林秀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前其公开出售股份之所得,以两者较高者为限。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每一年度以增持一次为限。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林浩亮、林若文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林浩亮、林若文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林浩亮、林若文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林浩亮、林若文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林浩亮、林若文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股票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浩亮、林若文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申报会计师承诺:“如正中珠江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正中珠江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正中珠江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计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林浩亮、林若文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股份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如因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对因此给股份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人今后如果不再是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人自该控股或实际控制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二、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人将及时告知股份公司,并尽可能地协助股份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
三、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股份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包括:1、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股份公司的独立发展;2、捏造、散布不利于股份公司的消息,损害股份公司的商誉;3、利用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造成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