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汕头市金平区鮀浦鮀济南路10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1,7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26.00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6月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800万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7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股份数量:
比例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林浩亮、林若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
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限制以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迅、贝旭、孙豫、郭
一武、林金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
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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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林浩茂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卢志鸿、金辉、林秀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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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股
票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浩亮、林若文及发行人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
向投资者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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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
的全部内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林浩亮、林若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
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迅、贝旭、孙豫、郭一武、林
金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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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林浩茂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卢志鸿、金辉、林秀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
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详见
本招股说明书之“第九节公司治理”之“十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
预案”。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股票
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赔偿损失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浩亮、林若文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
者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如正中珠江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正中
珠江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正中
珠江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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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计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