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1 证券简称:浙江建投 公告编号:2022-045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52 号建投大厦会议室以现场结
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应
出席董事 12 人,实际出席董事 12 人,会议由董事长沈德法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聘任钟建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钟建波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聘任陈海燕女士为公司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陈海燕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聘任王志祥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王志祥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董事会现调整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和具体委员名单如下:
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 张美华
委 员 张美华、沈康明、郭剑锋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公告》详见同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 关 事 项 的 独 立 意 见 》 详 见 同 日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应收款项拟进行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为加快化解公司涉及中国恒大集团及下属公司应收款项逾期问题,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工”)拟与中国恒大集团下属控股公司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博置业”)、浙江省浙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建房产”)达成在建工程三方转让协议。在建工程为宁波城市之光广场(C3-5#地块)项目(以下简称城市之光项目)。城博置业作为城市之光项目转让方,浙建房产作为专业房产开发公司
受让城市之光项目并将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形式负责城市之光项目后续的开发建设工作,浙江建工作为专业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城市之光项目后续工程施工事宜,预计后续工程施工金额不超过 110,000 万元。根据浙建房产、浙江建工委托的中介机构评估、审计结果,在假设开发的情形下,城市之光项目权益的价值为 134,778.31 万元为转让对价,浙建房产以应付转让对价中的 21,860.11 万元用于抵偿中国恒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对浙江建工及其下属子公司宁波地区的应付款项,剩余转让对价,通过销售变现等方式处理,将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统一要求化解中国恒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有关项目债务缺口。《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签订后,浙建房产与浙江建工就后续还款事项约定如下:(1)浙建房产承诺自城市之光项目资产过户登记至浙建房产或新设资产受让方名下之日起 2 年内,浙建房产或资产受让方向浙江建工归还前述21,860.11 万元款项。(2)如浙建房产后续未能按期归还前述 21,860.11 万元款项,浙建房产同意以包括但不限于等价资产或权益作为履约保障。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应收款项拟进行重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浙建房产的间接控股股东为浙江省国有资
本运营有限公司,与公司系为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甄建敏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应收款项重组相关的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简历
钟建波先生:197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
学位,正高级经济师。1999 年 7 月参加工作,历任杭州电视台新闻部、评论部记者;宁波市江东区文化局副局长;宁波市江东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宁波市江东区东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宁波市江东区贸易局党委书记、局长;宁波市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宁波市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钟建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和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钟建波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陈海燕女士:1976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工程硕士,
正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97 年 8 月参加工作,历任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经营部副经理、经理;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生产与经营管理部副经理;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工会主席;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截至目前,陈海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和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陈海燕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志祥先生:1964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
1982 年 12 月参加工作,历任浙江省建设机械公司财务科科长、副总会计师;浙江省建工集
团财务处副处长、资产财务部副经理;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财务管理部副经理;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结算中心主任;资金营运中心主任;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管理部经理);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管理部经理)。2017 年7 月至今,担任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管理部经理)。
截至目前,王志祥先生持有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浙江建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0.5515%
的股份,从而通过浙江建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0.0342%的股份;除此之外,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和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王志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