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1 证券简称:浙江建投 公告编号:2022-03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
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64 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
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 人;
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252,055.32 万元;
2020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 万元;
2020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 万元;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6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2 次;79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
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37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022 年度拟任项目合伙人李鹏,2002 年 1 月开始从事审计业务,2003 年 12 月成为注
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 19 年,担任合伙人超过 6 年,在建筑业、制造业、交通行业、商贸流通行业财务报表审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证券从业经历超过 12 年,无兼职,2002年 1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 1 个。
2022 年度拟任签字注册会计师朱幸垚,2015 年 8 月开始从事审计业务,2018 年 12 月
成为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 7 年,担任高级项目经理超过 2 年,在建筑业、制造业、交通行业财务报表审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证券从业经历超过 2 年,无兼职,2015 年 7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 0 个。
2022 年度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2002 年 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 1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00 年 1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12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
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1 年度审计费用人民币 760 万元,2022 年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
业务情况和市场行情决定其 2022 年度审计报酬、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专业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诚信及独立审计原则,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以及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同时授权管理层根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参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订相关审计业务合同。
(五)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