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59 股票简称:天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原广东天际电器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由原广东天际电器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
设立。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设立。在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4050061839817XE 信用代码 9144050061839817XE
2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 额。
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
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
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
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
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
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需。 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活动。 份。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 要约方式; 式进行。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三分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司股份,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交易方式进行。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公司向深圳证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离任信息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上述
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上述人员任
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
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 ,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其他情形的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7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删除条款
董事会应当立即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
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
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长或总经理;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的
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
项。
8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删除条款
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
(一) 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
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 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 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 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
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
议;
(五) 变更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