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高伟荣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涉及的相关材料和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法律核查和验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的签字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文件,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于此,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股份的增持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长高伟荣,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高伟荣的基本情况为:高伟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身份证号码 321081196903******。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42,以下简称“《增持公告》”)、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 24,065,68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5.25%,增持人一致行动人高亮云直接持有公司 6,244,000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6.55%,一致行动人高时会直接持有公司 1,533,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高亮云、高时会合计持有公司31,842,68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0%。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增持公告》,增持人高伟荣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
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拟使用自筹资金,自 2024 年 9 月 30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 3, 000 万元(含)。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票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增持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情况如下:
自本次增持实施以来,截至 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控股股东高伟荣先生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97,8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3%,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2,010.61 万元。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
截至 2025 年 3 月 26 日,高伟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4,763,57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5. 98%。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高伟荣及其一致行动人高亮云、高时会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31,842,68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0%,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高伟荣及其一致行动人高亮云、高时会持有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之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高伟荣本次累计增持公司 697,887 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73%,增持人不存在12 个月内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股份的情形,符合上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增持人的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2024 年 9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就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等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2025 年 3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就增持人高伟荣先生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人的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
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