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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际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2

天际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759        股票简称:天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应参加会议监事 3 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清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议案情况

    1、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五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监事会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审议情况:

    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提名林清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

    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提名王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

    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通过对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林清泉、王健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为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林清泉、王健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定。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通过对上述 2 名监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的审查,监事会未
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要求。

    上述监事候选人若经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每位监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同比例投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2 月 22 日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林清泉,男,196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曾任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后勤保障部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工会委员会主席、中共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潮州市天际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林清泉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健,男,198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电解液研发工程师、江苏力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工艺研发工程师、张家港市信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解液技术总工程师。现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泰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健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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