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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3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14


华通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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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
依据。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二)新股发行数量
不超过1,400万股(具体股数将视询价后每股
发行价格与计划募集资金量而定),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 ];
本次新股发行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数量合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
(三)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
不超过600万股(具体股数将视询价后每股
发行价格与计划募集资金量、以及自愿设定 12 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等
综合确定);
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分配:由持有股
份 36 个月以上的股东按其所持有该类股份占全部
持股36 个月以上股份(3000 万股)的比例公开发售
股份。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
有。公司提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四)每股面值  1.00元
(五)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六)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七)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八)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600万股
(九)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持
股5%以上股东锁定期满后
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承诺:除本次发行中可
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
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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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股份获得
流通和转让的权利,但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
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周志法、倪赤杭、詹
翔承诺:除本次发行中可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
发售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外发行前持股超过
5%的董事和高管钱木水、沈剑巢减持意向和价格
承诺如下: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发行人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
的1%。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
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述自然人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
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股东浙江广晋、杭州中鼎、绍兴翔辉及
其他37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发行前持股
超过5%的浙江广晋减持意向为:前述锁定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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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将全部流通和转让,具体减持时将遵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
(十)保荐人、主承销商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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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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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公司的
下述风险和重要事项。
一、关于老股发售情况
1、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限额及其确定原则: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最多不超过 1400 万股(含本数),其中:本次发行新股数
量上限不超过 1400 万股。 
(2)在募集资金金额低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量和公司承担的发行
相关费用之和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
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并不得超过 600 万股。如果没有自愿设定 12 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则终止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改为全部发行新股。 
(4)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法律规定和前述
原则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但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的行为不应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条件及分配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已持有36个月以上的股份合计3,000
万股(即:发行人2011年5月新增1,200万股股份除外,其中:广晋创投持有
250万股、翔辉创投持有122.6万股、中鼎创投持有162.96万股、华通集团持有
420万股、钱木水持有114.84万股、沈剑巢持有54万股、朱国良持有36万股、
周志法持有25.2万股、叶兴法持有14.4万股)。本次发行中发行前的老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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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不超过600万股,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分配:由持有股份36个月以上
的股东按其所持有该类股份占全部持股36个月以上股份的比例公开发售股份。
3、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关于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公司按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开发售股份总数的比
例分摊承销费用,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其发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与老股转让的总数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4、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可能的老股公开发售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
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发行人自改制为股份公司以来,已按照证监会及上市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要
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有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做到勤勉、尽责。因此,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发行人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药品流通业务,且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大多是从
基层岗位做起,为公司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发行前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不会受股份发售的影响。因此,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提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
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承诺:除本次发行中可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发售
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股份获得流通和转让的权利,但所持发行人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
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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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周志
法、倪赤杭、詹翔承诺:除本次发行中可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外,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外发行前持股超过5%的董事和高管钱木水、
沈剑巢减持意向和价格承诺如下: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
总股本的1%。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
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
自然人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股东浙江广晋、杭州中鼎、绍兴翔辉及其他37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发行前
持股超过5%的浙江广晋减持意向为: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股份将全部流通和
转让,具体减持时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相关承诺方的行为与承诺不符的,由此产生的收益
将归上市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方案
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方案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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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