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6 证券简称:永兴材料 公告编号:2021-086 号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披露
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号),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光大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3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
公开发行了 7,0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12,50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687,500,000.00 元。另减除预付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4,787,012.5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陆亿捌仟贰佰柒拾壹万贰仟玖佰捌拾柒元五角(¥682,712,987.50)。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203 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包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大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重新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金额(万元) 项目类别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募集资金验资账
永兴特种 有限公司湖州经济 1205220029200053534 33.54 户及补充流动资
材料科技 开发区支行 金账户
股份有限 募集资金验资账
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15450000000589347 563.97 户及炼钢一厂高
公司湖州分行 性能不锈钢连铸
技改项目账户
江西永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508280129000104772 0.05 年产1万吨电池级
特钢新能 有限公司宜丰支行 碳酸锂项目账户
源科技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0 万吨/年锂矿
限公司 有限公司湖州经济 1205220029200053410 9,900.83 石高效选矿与综
开发区支行 合利用项目账户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其中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仅参与年产 1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120 万吨/年锂矿石高效选矿与综合利用项目两个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参与相应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如意、林剑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