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奥赛康 公告编号:2022-039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方式进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决算方案; 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四)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十七)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