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永东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
日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4年3月
21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
月21日修订)、《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2014年3月21日发
布)等有关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
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2014年5月9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2014年5月9
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4年5月9日发布)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颁布的《深
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及《深圳市
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等相关规
定实施后的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参与条件、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回
拨机制、定价原则、询价及配售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
上[2014]158号)。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
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
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
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
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
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
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47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
股份。
3、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5年4月30日(T-4日)。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
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即视为
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
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470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5]718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永东股份”,股票代码为002753,该代
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
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60.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减去
网下初始发行量,即97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39.3%;发行后总股本9,870万股。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
行电子化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可参与本次发行初
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具体请见“二、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提交文件的具体要求请见“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报价时需提供材料”。
只有符合中德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
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
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
效,并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中德证券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
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相关承诺函和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
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
配售资格的,中德证券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T-5日)至2015年4月30
日(T-4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
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
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中德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申购数量设定为150万股,
申购量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万
股。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首先剔除申购总量
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将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具体比例由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被剔除的部分不得参与
网下定价与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剔除之后的剩余投资者报价及申购情况,
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
求、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要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以及提供有
效报价的投资者(不少于10家)。
发行价格确定之后,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申报为“有效报价”。有
关申购量剔除原则、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的确定,请见“五、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
价情况、发行价格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
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
8、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5月7日(T日)的9:30-15:00。在初步询
价阶段提供“有效报价”的入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且必须
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
价”对应的申购数量(以下简称“入围数量”)。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
与申购数量的乘积足额及时缴纳申购款,若配售对象具有“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
购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入围数量的,将被视为违
约,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
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上报至协会。
9、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5月7日(T日)9:15-11:30,13:00-15:00,
网上投资者按照发行价格,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
具体申购办法参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投
资者持有的市值将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多个证券账户合并计算。
深交所根据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在2015年5月5日(T-2日)前20个交易
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简称“市值”)的日均市值,
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
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
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申购上限
不超过9,500股,即不超过网上发行总股数的千分之一。有关网上市值申购的具
体安排及要求请见2015年5月6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
10、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1、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于2015年5月8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对网下、网上发行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八、网上网
下回拨机制”。
12、网下申购结束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事先确定的网
下配售原则在提供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并确定配售对
象获配的股票数量。具体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
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信息将于2015年5月11日(T+2日)
刊登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具体配售原则及方式请见“七、网下配售”。
13、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德证券将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
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询价阶段网下初始
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一
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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