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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4-24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YONGDONGCHEMICAL INDUSTRYCO.,LTD.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的承诺
    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委托刘东良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刘东杰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三)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刘志红、九鼎投资的承诺
    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刘志红、九鼎投资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刘东杰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刘东杰承诺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刘志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刘东杰承诺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触发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责任主体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回购/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拟采用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的,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以要约或者集中竞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2%;且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轮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总股本的3%。
    (3)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回购决议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发行人全体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稳定股价预案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5)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等方式依法增持发行人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事项:
    ① 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50%,且与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2%,并在稳定股价预案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② 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与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轮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总股本的3%。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措施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其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其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责任主体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