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并授权重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及《关于拟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意全资子公司昇兴(安徽)包装有限公司、昇兴太平洋(武汉)包装有限公司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
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并授权重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及《关于拟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近期,公司已签订上述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4 号)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每股人民币 5.19 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3,737,94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45,999,955.31 元,扣除保荐机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含增值税)合计 6,360,000.00 元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金额为739,639,955.31 元;募集资金总额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736,542,435.9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21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昇兴(云南)包装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刊 登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或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晴、李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昇兴(安徽)包装有限公司
或昇兴太平洋(武汉)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二”,“甲方
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路支行
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丙方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晴、李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开户银
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昇兴(安徽)包装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路支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昇兴太平洋(武汉)包装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