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并授权
重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昇兴股份”)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并授权重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具体事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4 号)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人民币 5.19 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43,737,94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45,999,955.31 元,扣除保荐机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含增值税)合计 6,360,000.00 元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金额为739,639,955.31 元;募集资金总额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36,542,435.9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21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与昇兴(云南)包装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用途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昇兴集团股 “云南曲靖灌装及制
1 416980347078 公司福州市鼓楼支
份有限公司 罐生产线建设项目”
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昇兴集团股 “云南曲靖灌装及制
2 118010100100280168 公司福建自贸试验
份有限公司 罐生产线建设项目”
区福州片区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昇兴集团股 “云南曲靖灌装及制
3 37610180808869688 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份有限公司 罐生产线建设项目”
营业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昇兴集团股 4312007880158866678 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云南曲靖灌装及制
4
份有限公司 9 自贸试验区福州片 罐生产线建设项目”
区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昇兴股份泉州分公
昇兴集团股 有限公司福建自贸
5 1402026129601192438 司两片罐制罐生产线
份有限公司 试验区福州片区分
技改增线项目”
行
“昇兴股份泉州分公
昇兴集团股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6 80201800003197 司两片罐制罐生产线
份有限公司 公司福州分行
技改增线项目”
昇兴(云南)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云南曲靖灌装及制
7 包装有限公 118010100100289198 公司福建自贸试验
罐生产线建设”
司 区福州片区分行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
案》,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暂缓实施“昇兴股份泉州分公司两片罐制罐生产线技改增线项目”的投资建设,将原计划投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 23,000.00 万元,用于新增的“昇兴(安徽)包装有限公司制罐-灌装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和“昇兴太平洋(武汉)包装有限公司两片罐制罐生产线技
改扩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上述事项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具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原用途 变更后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 “昇兴太平洋(武
股份有限公司 汉)包装有限公司
昇兴集团股
1402026129601192438 福建自贸试验 “昇兴股份 两片罐制罐生产线
份有限公司
区福州片区分 泉州分公司 技改扩建及配套设
行 两片罐制罐 施建设项目”
生产线技改 “昇兴(安徽)包
厦门银行股份
昇兴集团股 增线项目” 装有限公司制罐-
80201800003197 有限公司福州
份有限公司 灌装生产线及配套
分行
设施建设项目”
四、拟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或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晴、李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