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4 号)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每股人民币 5.19 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3,737,94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45,999,955.31 元,扣除保荐机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含税)合计 6,360,000.00 元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739,639,955.31元;募集资金总额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36,542,435.9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2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截至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
区福州片区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鉴于公司将通过全资子公司昇兴(云南)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昇
兴”)实施“云南曲靖灌装及制罐生产线建设”募投项目,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云南昇兴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及保荐机构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存储
号 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金额 用途
昇兴
(云 云南曲
昇兴(云南)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靖灌装
南)包
1 包装有限公 118010100100289198 公司福建自贸试验 及制罐
装有
司 区福州片区分行 生产线
限公
司 建设
三、本次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甲方: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昇兴(云南)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晴、李良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
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361Z0021 号
《验资报告》;
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昇兴(云南)包装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