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主承销商和保荐人)
关于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
之
承 销 及 保 荐 协 议
目录
一. 释义...... 4
第 1 条 释义...... 4
二. 委任...... 5
第 2 条 委任...... 5
三. 保荐专用条款...... 5
第 3 条 保荐期间...... 5
第 4 条 保荐的先决条件...... 6
第 5 条 甲方关于保荐的权利与义务...... 7
第 6 条 保荐人关于保荐的权利与义务...... 14
第 7 条 保荐代表人...... 18
第 8 条 保荐费用及支付...... 18
第 9 条 信息沟通...... 18
第 10 条 保荐专用条款的终止...... 19
四. 承销专用条款...... 20
第 11 条 A 股发行、定价、承销及其他事项...... 20
第 12 条 乙方承销义务的先决条件...... 21
第 13 条 甲方与乙方关于本次发行承销的义务...... 22
第 14 条 承销费、费用及支付...... 24
第 15 条 承销专用条款的终止...... 25
五. 通用条款...... 27
第 16 条 声明和保证...... 27
第 17 条 保密...... 31
第 18 条 违约责任...... 32
第 19 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33
第 20 条 通知...... 33
第 21 条 转让...... 34
第 22 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34
第 23 条 附则...... 34
本《承销及保荐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林永贤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鉴于:
(1) 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发行之人民
币普通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拟进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上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 乙方系依法成立并经证监会注册登记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及保荐、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等业务资格。(3)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主承销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以代销方式承销甲方本次发行与上市的 A 股;
(4) 为规范甲方本次发行与上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作
为甲方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保荐人,负责推荐甲方本次发行与上市,并在持
续督导期间内负责持续督导甲方的工作(以下合称“保荐工作”);和
(5)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
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释义
第1条 释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甲方”/”发行人”:指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主承销商”: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指甲方的董事会。
“A 股”:指作为甲方股本的,每股面值 1 元,于境内上市交易的人民
币普通股。
“先决条件”:指本协议第 4 条和第 12 条所列之先决条件(视情况而
定)。
“非公开发行”:指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本次 A 股发行”或“本次发行”:指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49,954,155 股(含本数)A 股的行为。
“本次发行与上市”:指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49,954,155 股(含
本数)A 股并上市的行为。
“代销”:指乙方负责承销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在承销期结束
时,将剩余 A 股全部退还给甲方的承销方式。
“认购款总额”:发行价乘以本次发行与上市的 A 股数量。
“认购款净额”:认购款总额扣除本协议第 8 条和第 14 条项下相关费
用对应的金额后的余额。
“承销期”:指自公布日至划款日为止的期间(包括首尾两日)。
“甲方文告”:指甲方或其代表就本次发行与上市在推荐期间内发表或
公布的,或向证监会、证交所等部门及/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所有文件、
公告、声明、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申
请文件和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 :指在本次发行与上市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和其他
资料及其修改或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文件)。
“招股文件” :指甲方为本次发行与上市而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等材料。
“公布日”:指依法刊载和公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之日。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证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划款日” :指本协议项下负责认购款净额划付的主承销商将认购款
净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视本协议第 11.5 款规定的具体情形而
定。
“上市日” :指本次发行与上市之 A 股于证交所上市的第一个工作日。
“法律”: 指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宪法性规定、条约、公约、
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通知、准则、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行业自律协会规则、司法
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子公司”:具有中国《公司法》或中国会计准则所赋予的含义。
“乙方联合体”:指乙方、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或其实际控制人各自的
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
“受补偿方”:指乙方、乙方联合体的每一其他成员,以及乙方联合体
每一成员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
“工作日”:指中国的商业银行一般营业及证交所开市交易之日(不包
括星期六、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若干“日”或
“天”均应为工作日)。
二. 委任
第2条 委任
2.1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主承销商和保荐人,乙方接
受甲方聘请。
三. 保荐专用条款
第3条 保荐期间
3.1 保荐人对甲方的保荐期间(以下简称“保荐期间”)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1) 保荐人推荐甲方申请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时期(以下简称“推荐
期间”);及
(2) 保荐人持续督导甲方的持续督导期间(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
间”)。
3.2 推荐期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到甲方本次发行的 A 股(以下简称“甲
方证券”)在证交所上市之日止。
3.3 持续督导期间自甲方证券在证交所上市之日开始,至以下日期中较早
者止:
(1) 甲方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壹)个完整会计年度届
满之日;或
(2) 甲方在甲方证券上市后与其他保荐机构签订新的保荐协议之
日。
但若根据监管规则需延长持续督导时间,则持续督导期间按照相关监
管规则确定。
第4条 保荐的先决条件
4.1 只有甲方符合下列要求,保荐人方可推荐甲方证券发行上市,但下列
条件不构成保荐人为甲方推荐的充分条件:
(1) 甲方符合进行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条件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的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2) 甲方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
作的重大缺陷;
(3) 甲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人员”)已掌握进
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
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
司的能力及经验;
(4) 甲方与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
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
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甲方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如存在同业
竞争,则甲方已做出经保荐人认可的相应安排,确保发行对象
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甲方的独
立性。
(5) 甲方为本次发行与上市准备和拟公告的发行文件以及其他申
请材料或信息披露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不符合法定
条件或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甲方本次
发行申请以及证监会或涉及的其他政府机构的相关审核、核
准、批准、备案、登记不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
(6) 本协议第 12 条中约定的各项先决条件均获得满足或者未满足
的条件已被保荐人书面放弃;
(7) 根据保荐人自身的判断,甲方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市场条件已经
成熟,双方对路演推介文件已经达成一致,尽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