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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尚展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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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10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股份转让 ......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股东 ......8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监事会 ......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8
第十二章 附则 ......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易尚洲际展示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3071030349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55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6 万股,于 2015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ESUN Displa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中心区甲岸南路
易尚科技创意大厦二十三层;邮政编码:518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52.961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意为先、诚信为本、服务至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展览展示服务;品牌展示策划、设计、推广服务;商业空间展示设计及建设;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数字多媒体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展览展示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应用;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钢结构工程;文化创意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会议、展览活动的策划及运营管理;场馆运营管理;灯光、音频、视频机械设备租赁;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3D 数字化扫描成像以及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3D 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服务;3D 数字内容服务(不含限制项目);3D 打印技术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和服务;3D 打印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和服务;3D 打印服务;3D 体验服务;虚拟现实(VR)技术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和服务;增强现实(AR)技术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与服务;全息显示技术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与服务;信息显示管理系统的研发及销售;云计算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咨询与服务;大数据采集、处理及可视化技术的开发、咨询与服务;人工智能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咨询、转让与服务;3D 感知、3D 传感器的技术研发及销售;光学器件、模组、整机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人脸识别系统的软硬件开发、生产、销售与技术咨询、转让、服务;虚拟试衣、虚拟制衣技术及相关软硬件产品的研发、销售、技术服务;智能穿戴式设备和微电子设备的研发及销售;电子产品及配套产品、电子元件及组件的开发、生产及销售;玩具及电子玩具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转让、服务;计算机视觉、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应用、销售、咨询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应用、销售与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智能网联系统的软硬件开发、生产、销售与技术咨询、转让、服务;物联网系统的软硬件开发、生产、销售与技术咨询、转让、服务;信息工程技术的研发及服务;电脑动画、动漫、游戏及衍生产品设计与制作;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发、制造、销售电子元件及组件,玩具及电子
    玩具;从事广告业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
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租赁。

    许可经营项目:展览展示道具的研发加工;展示及显示设备研发生产、数字多媒体的研发与应用、光电仪器研发生产;普通货运。

    本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刘梦龙、王玉政、向开兵、陈铭、李志威、刘基强、
谢志远、刘振基、吕群英、庄伟雄、郑惠贤、林泽文、陈鸿程、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深圳市易尚洲际展示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
为发起人出资。截止 2010 年 3 月 29 日,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452.9613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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