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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津药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1

龙津药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9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事项,被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
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被列为诉讼第三人。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收到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云 0102 民初 1364 号、(2020)云 0102
民初 1505 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通过本诉讼事项第三人(即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
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021 年 4 月,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获受
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09)。

  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
云 01 民终 8182 号、(2021)云 01 民终 8224 号《民事裁定书》,公司的上诉请
求获支持,裁定该诉讼事项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重审),详见公司于 2021 年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
云 0102 民初 25182 号、(2021)云 0102 民初 25184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14)。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 0102 民初 25182 号、(2021)
云 0102 民初 25184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关
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云 01 民
终 11444 号、(2022)云 01 民终 11445 号《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云 01 民
终 11444 号之一、(2022)云 01 民终 1144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
0102 民初 25182 号、(2021)云 0102 民初 25184 号民事判决;驳回云南三七科
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关
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与昆明龙
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纠纷处理的承诺与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2018 年 1 月 2 日我方(即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司(即昆明龙津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份《产权交易合同》及两份《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鉴于贵司已根据楚雄监察委员会《扣押通知书》支付扣押款项合计人民币 38,292,300.89 元,楚雄监察委员会返还我公司(即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25,994,796.89 元,返还的款项是我公司曾借给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本金 19,640,836.89 元及股权转让未支付的剩余尾款 6,353,960.00 元,其余款项由楚雄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另外,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并承诺:


  “1、因前述四份合同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一并和解,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贵司无需再向我公司另行支付四份合同涉及的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及利息。我司也不再追究贵司及其子公司任何法律责任、其他违约责任或主张经济损失。
  2、我公司与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一并了结,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再向我公司另行支付其他款项,我司也不再追究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何责任。

  3、上述承诺只有一种情形下会失效,即贵司或贵司的下属公司因前述合同要求我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有关本次诉讼对公司的业绩影响及会计处理方式,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根据楚雄州监察委员会《扣押通知书》(楚监扣
[2022]8009 号)支付扣押款 12,297,504.00 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因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产生的利息 3,053,749.00 元、因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产生的利息 9,243,755.00元),据此产生营业外支出 12,297,504.00
元,相应减少公司 2022 年利润总额 12,297,504.00 元。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货币资金被扣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披露的《2022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根据楚雄州监察委员会《扣押通知书》(楚监扣
[2023]080001 号)支付扣押款 25,994,796.89 元(其中包括其他应付款-股权转让款尾款 6,353,960.00 元,以及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自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借款 19,640,836.89 元),该款项支付后,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相应减少,不会对公司利润总额产生影响。


  公司认为可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法律纠纷一并和解。至此,公司已向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前述 4 份股权合同的全部交易价款,公司现金购买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 100%股权、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完成。

  五、备查文件

  1、楚监扣【2023】080001 号《扣押通知书》及收据;

  2、《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纠纷处理的承诺与说明》。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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