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7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津药业”)及全资子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
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云 0102 民初 1364
号、(2020)云 0102 民初 1505 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
事项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披露的《关于诉
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云 0102 民初 1364
号、(2020)云 0102 民初 1505 号《民事判决书》。
(一)(2020)云 0102 民初 13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法院确认原告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三七科技”)
与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 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 100%产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和公司各负担 50 元。
(二)(2020)云 0102 民初 15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法院确认原告与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 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 100%产权之
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和公司各负担 50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告、被告双方均未在本案中予以主张,法院不予处理,但因公司已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会计处理,因此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有关本次诉讼对公司的业绩影响及会计处理方式,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本次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十五日内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云 0102 民初 1364 号、(2020)云 0102 民初
1505 号】。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