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19-036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通知公告时间:2019年3月12日(公告编号:2019-024)
2.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3日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兰茂路789号本公司办公大楼517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樊献俄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19年3月28日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0,31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99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5,50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32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4,81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66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5%。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60,3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60,3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60,3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60,3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3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444%;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5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6、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3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444%;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5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7、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60,3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现场见证律师认为,龙津药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