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股权及治理结构等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 前 修订 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有限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同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在景德镇市市
意江西电化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2007567501195,公 08]174号)批准,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 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司在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
07567501195。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股份的活动。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6个月以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 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出,或者在卖出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收回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 (二)选举和更换……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二)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十二)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三)修改本章程; (十三)修改本章程;
(十四)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四)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单笔借款发 计划;
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单笔借款发
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 产30%以上(含30%)的借款事项及相应的 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产30%以上(含30%)的借款事项及相应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其他事项。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象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超过5000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超过5000万元;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以上通过。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以上通过。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之相关规定。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