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ESTUNAUTOMATION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二〇一五年三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5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斯顿”、“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派雷斯特和公司股东埃斯顿控股、埃斯顿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9月2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持有派雷斯特、埃斯顿控股、埃斯顿投资股权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波,以及持有埃斯顿投资股权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韩邦海、余继军、吴蔚、徐秋云、潘文兵、周爱林、卢小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在前述36个月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其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持有派雷斯特股权的刘芳、吴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派雷斯特、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埃斯顿控股和埃斯顿投资承诺:
1、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有意向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2、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合法方式;
3、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4、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配合公司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1)控股股东;(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配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增持发行人股票,每年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之日的期间从发行人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且不低于500万元;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实际控制人将积极督促并确保发行人控股股东依法及时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配合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采取包括
但不限于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增持发行人股票,每年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之日的期间从发行人获取的税后薪酬的50%;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实际控制人将积极协调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及时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
4、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并按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增持发行人股票;
(2)在保证发行人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发行人业绩、稳定发行人股价;
(4)在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回购发行人股票。
实际控制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依法及时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
5、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发行人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针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