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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独立董事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07

富煌钢构:独立董事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人员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选聘、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该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无法出席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不得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得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及本制度规定的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如因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条件或其他事由予以免职、撤换,或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该事由发生之后及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不仅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且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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