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保证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投资,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其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司应当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
司承诺计划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致,原
则上不能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