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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07

富煌钢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
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公司或各控股子公司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3、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公司的影响等做出详细说明。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3、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标准的,适用上述第1项规定。

  已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上述诉讼、仲裁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案情和案件受理情况;

  (2)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4)判决、裁决执行情况;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五)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
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在当日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重大信息报告单)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受理意见,如需补充相关材料,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上午完成补充材料的报送

    第十一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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