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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7

富煌钢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
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披露。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与前述规定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填写,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等重大事项的,应做好内幕信息管理,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下列情形,各该项所列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当填写本公司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等事项中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涉及本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签字确认。公司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一)(二)(三)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五)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及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以及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交易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
介机构,应当通过与其订立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等必要方式告知保密义务和违法保密规定的责任,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
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求,原则上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违
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规定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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