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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42 深市 三圣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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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圣: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9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 三圣      公告编号:2024-94 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概述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担保”)、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集团”)因金融借款纠纷存在诉讼事项,具体详见《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暨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7 号)。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诉讼程序中自行和解,自愿达成相关协议,深圳中院相应出具了
(2022)粤 03 民初 5611 号民事调解书、(2022)粤 03 民初 5612 号民事调解
书。具体详见《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 号)。

  2024 年 2 月 26 日,深圳高新投担保将其在(2022)粤 03 民初 5611 号案项
下全部权益转让给深圳高新投集团。2024 年 11 月 1 日,深圳高新投集团针对
(2022)粤 03 民初 5611 号、(2022)粤 03 民初 5612 号民事调解书向深圳中
院申请执行。

  经与深圳高新投集团沟通,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公司
与深圳高新投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并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以其持有的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预付款
2.01 亿元等价抵偿公司对深圳高新投集团负担的相应债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构成债权或债务重组,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签署协议需提交三圣股份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成立。

  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友好协商,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三圣股份以其所持有的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预付款 201,3
29,729.23 元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作价 201,329,729.23 元,等值抵偿其在(2022)
粤 03 民初 5611 号、(2022)粤 03 民初 5612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申请执行人
所负担的债务 201,329,729.23 元,其中(2022)粤 03 民初 5611 号案项下债务
抵偿 100,664,864.62 元,(2022)粤 03 民初 5612 号案项下债务抵偿 100,664,
864.61 元,抵偿顺序如下:(1)实现债权的费用;(2)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3)一般债务利息;(4)本金。未抵偿完毕债务将作为破产债权在三圣股份破产重整案中受偿。

  (二)本协议生效前,三圣股份提供的抵偿账面预付款仍以三圣股份名义对外进行回收,本协议生效前三圣股份回收款项归三圣股份所有。


  本协议生效之日,三圣股份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抵偿账面预付款交割,本协议约定的债务抵偿金额以经双方确认的实际交割账面预付款为准,届时按以下公式调整确定三圣股份在本协议项下对高新投集团抵偿的债务:
(2022)粤 03 民初 5611 号案项下债务抵偿金额
= 双方确认的实际交割账面预付款金额

                2

(2022)粤 03 民初 5612 号案项下债务抵偿金额
= 双方确认的实际交割账面预付款金额

                2

  (三)针对三圣股份提供的抵偿账面预付款 201,329,729.23 元(以实际交割账面预付款金额为准),本协议生效并进行交割后,即视为抵债清偿完毕。针对抵偿所得的账面预付款 201,329,729.23 元(以实际交割账面预付款金额为准),申请执行人将自行采取措施回收相应款项。申请执行人知悉并同意承担回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足值回收的风险等。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完毕并经三圣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成立,自三圣股份作为 A 股上市公司被法院正式受理破产重整并出具相关裁定文书之日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本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案件中所产生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五)本协议生效前,自下述任一条件出现之日起解除:

  1、三圣股份自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

  2、三圣股份预重整重组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3、本协议成立后 3 个月内,三圣股份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4、三圣股份重整投资人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退出三圣股份重整投资;
  5、本协议成立后,三圣股份新发生违规担保、资金占用行为或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有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和减少偿债资金压力。双方虽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尚需双方按约履行。本次执行和解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