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 三圣 公告编号:2024-05 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239,088,242.44 元(2022 粤 03 民初 5611 号),246,922,406.35
元((2022 粤 03 民初 5612 号);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诉讼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尚需经双方按期履行,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负债62,268.84 万元。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担保”)、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集团”)因金融借款纠纷存在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3 月 28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暨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7 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
的《民事调解书》【(2022)粤 03 民初 5611 号】、【(2022)粤 03 民初 5612 号】,
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自愿达成相关协议,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民事调解书》【(2022)粤 03 民初 5611 号】:
(1)公司应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原告深圳高新投担保偿还定向融资
计划本金 217,500,000 元、期内收益(利息)1,128,111.11 元、复利 322,666.67
元、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 217,5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标准,360 天
/年,自 2021 年 12 月 25 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公司应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原告深圳高新投担保支付律师费
198,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119,484.38 元。
(3)如果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 ,则原告深圳高新投资担保有权就依法处
置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 3 -记证明-初始登记》(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本调解书前述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果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深圳高新投担保有权要求被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潘呈恭、陈柳颖、潘先文、周廷娥对本调解书前述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上述所有被告的财产执行不存在优劣顺序,碚圣医药、潘呈恭、陈柳颖、潘先文、周廷娥无权要求原告深圳高新投担保先行处置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及其他财产。
(6)所有被告偿还的所有款项按如下顺序进行抵扣:①案件受理费、保全费;②执行费以及其他执行程序中发生的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辅助费、过户税费等);③律师费、保全保险费;④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有);⑤逾期利息;⑥复利;⑦期内收益(利息);⑧本金;⑨其它应付费用。
(7)本案案件受理费 1,670,878.89 元(原告已预缴 1,237,241.21 元),因调
解减半收取 835,439.45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所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可向本院依法申请退还 401,801.76 元。如果后续产生执行费、处置应收账款、房产、股票、股权等财产及办理财产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辅助费、评估费、所得税、印花税、过户费等)等实现原告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均由所有被告共同负担。
2、《民事调解书》【(2022)粤 03 民初 5612 号】:
(1)公司应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原告深圳高新投集团偿还定向融资
计划本金 224,500,000 元、期内收益(利息)1,253,544.44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的逾期利息 340,500 元及此后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 224,500,000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15.4%标准,360 天/年,自 2021 年 12 月 25 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
际清偿之日止)。
(2)公司应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原告深圳高新投集团支付律师费
198,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123,399.5 元。
(3)如果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深圳高新投集团有权就依法处置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本调解书前述两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果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深圳高新投集团有权要求被告碚圣医药、潘呈恭、陈柳颖、潘先文、周廷娥对本调解书前述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上述所有被告的财产执行不存在优劣顺序,碚圣医药、潘呈恭、陈柳颖、潘先文、周廷娥无权要求原告深圳高新投集团先行处置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及其他财产。
(6)所有被告偿还的所有款项按如下顺序进行抵扣:①案件受理费、保全费;②执行费以及其他执行程序中发生的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辅助费、过户税费等);③律师费、保全保险费;④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有);⑤逾期利息;⑥期内收益(利息);⑦本金;⑧其它应付费用。
(7)本案案件受理费 1,526,163.29 元(原告已预缴 1,276,412.03 元),因调
解减半收取 763,081.65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所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可向本院依法申请退还 513,330.38 元。如果后续产生执行费、处置应收账款、房产、股票、股权等财产及办理财产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辅助费、评估费、所得税、印花税、过户费等)等实现原告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均由所有被告共同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诉讼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尚需经双方按期履行,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负债 62,268.84 万元。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2)粤 03 民初 5611 号;
2、民事调解书(2022)粤 03 民初 5612 号。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