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24-004 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离任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张霖先生和尹香今女士的书面离任申请,上述人员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公司拟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离任情况
1、张霖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离任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鉴于新任董事长的选举尚须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执行总裁陈洪涛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起止日期自本公告披露日起至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之日止。
2、尹香今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尹香今女士的离任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保障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其离任申请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尹香今女士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尹香今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4,766,26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68%。尹香今女士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持续遵守股份限售的承诺。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张霖先生和尹香今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其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董事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提名陈曦女士和龚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陈曦女士和龚峤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新任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三、其他说明
1、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认为其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要求。
2、本次董事选举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组成和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特此公告。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3 日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曦女士
陈曦,女,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表演专业学士
学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 EMBA。2012 年创办影艺通传媒,2015 年加入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担任总裁,2021 年起担任中国儒意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陈曦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龚峤先生
龚峤,男,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现任北京儒意景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龚峤先生 2006-2010 年任光宇游戏集团 COO;2010-2014 年任盛大游戏工作室总经理;2014-2017 年任奇虎三六零移动游戏事业部总经理;2017-2018 年任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2019 年任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游戏事业部总经理;2020-2022 年任 NBA 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战略顾问。
截至目前,龚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