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
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本公司股份的,
至少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同时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本公司股份,新增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离任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并且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作为基数,按基数的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股份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离任信息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锁定及解锁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证券监
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