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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投资、莘县融智、林宁之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公告日期:2021-05-20

万达电影: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投资、莘县融智、林宁之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PDF查看PDF原文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与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林宁

                      之

            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2021 年 5 月


              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本《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1 年 5
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甲方: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B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曾茂军
乙方一: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曾茂军
乙方二: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办事处北安街(政府东邻)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茂军
乙方三:林宁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明泽园 6 号 1-1-1
身份证号码:210202196006294960

    在本协议中,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并称为“乙方”,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1. 2018 年 11 月 26 日,甲方、乙方、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
  影视”)、万达影视其他股东签署了《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影视传
  媒有限公司股东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
  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甲方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收
  购万达影视股东所持万达影视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18 年 11
  月 26 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
  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乙方同意对万达影视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业绩作出承诺,并在该等承诺业绩不能实现
  时对甲方实施补偿,同时约定“双方同意,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内如果发生
  签署本协议时双方或一方所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任何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流行疾病、以及战争、
  骚乱、罢工等社会性事件,导致万达影视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
  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甲方与乙方可协调一致,免除或减轻乙方的补偿
  责任或采取其他变更方案。”。
2. 双方确认,万达影视 2018 年度完成当年业绩承诺,2019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
  诺,乙方已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业绩补偿义务。
3. 万达影视 2020 年度经营业务受新冠疫情影响较为严重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且
  新冠疫情对整个电影行业的影响短期内尚不能完全消除,为促进长期稳健发
  展,双方拟就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案进行调整。

    鉴于上述,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业绩承诺调整
1.1 鉴于万达影视 2020 年度经营业务受新冠疫情影响较为严重,根据《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第 4.5 条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同

  意就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案进行调整,双方同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
  的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业绩承诺顺延一年,承诺净利润数不变,即将《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2.1 条修订为“乙方同意对万达影视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期”)的业绩实现情
  况向甲方作出承诺。双方确认并同意,万达影视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7.63 亿元、8.88 亿元、10.69
  亿元、12.74 亿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
  诺净利润数”和“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时均不计算万达影视 2020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
1.2 为保障本协议项下业绩补偿义务的履行,乙方自愿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以资
  产认购取得的甲方股份锁定期延长至调整后的业绩承诺期结束当年(即 2022
  年)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1.3 双方同意,鉴于新冠疫情对行业的影响短期内尚不能完全消除,双方将继续
  考虑并充分评估新冠疫情及其对行业的持续影响等客观因素对万达影视
  2021 年度、2022 年度业绩的影响,基于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严格履
  行必要程序后可另行适当减轻或调整乙方的补偿责任。
第二条 其他条款
2.1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
  公章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万达影视业绩承诺方案调整事项经
  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2 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
  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3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相关用语和释义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
  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
  双方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保持一致。

2.4 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
  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之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之签署页)甲方: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之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之签署页)乙方: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之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之签署页)乙方: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之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之签署页)乙方:林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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