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本次发行将于2015年1月14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5年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所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上市公司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以及有关本次定价的具体分析请见同日刊登的《万达电影院线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本次发行价格21.35元/股对应的2013年发行后市盈率为22.96倍,低于2015年1月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R86类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65.18倍,但依然存在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投资。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4、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
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5、请投资者务必关注“中止发行”的投资风险。如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如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重新启动发行安排等事宜。
6、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计划募集资金使用量为124,000万元。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28,10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4,107.80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23,992.20万元。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7、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交易所批准后,方能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说明书。
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8、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本特别风险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