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6,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的比例: 为10.71%,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21.35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1月1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6,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万达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王建忠、王建可、王建春、王建川和王思聪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1-1-i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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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ii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万达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王建忠、王建可、王建春、王建川和王思聪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发行人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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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价稳定机制
本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机制》,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1、启动机制的具体条件: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完成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
(2)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或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机制启动条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东大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上述条件后的30+N或10+N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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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机制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在本机制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机制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万达投资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持有及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意向说明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本公司关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1-1-vi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公司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公司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四、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公告,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涉及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