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1、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预留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权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确定获授股票期权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 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吴淦国
薄少川
易 冬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