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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资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4-12-29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Sinomine    Resource    Exploration      Co.,Ltd.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5号50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矿资源”、“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色矿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色矿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中色矿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色矿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新国、王平卫、吴志华、陈海舟、汪芳淼、魏云峰、欧学钢和吴志华的配偶肖晓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新国、王平卫、吴志华、陈海舟、汪芳淼、魏云峰、欧学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中色矿业的股权,也不由中色矿业回购本人持有的中色矿业股权。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宋玉印、张晓刚、姚广、傅朝义、张学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五)公司其余股东均做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六)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对于吉林地勘局、河南地矿局、辽宁地质局、西北地勘局和金威达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85.71万股、85.71万股、42.86万股、42.86万股和42.86万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触发时点”),应当在触发时点之日起5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于触发时点之日起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如在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触发时点至正式实施前,或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在任一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回购公司股票。每股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调减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份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将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分红金额为限,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和中色矿业取得税后薪酬之和的30%为限,增持公司股票,每股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或中色矿业的股权,且不由公司或中色矿业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