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葵花药业”、“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6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27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53元/股,发行数量为3,650万股。
3、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4年12月18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82,1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514,865.80万股,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申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352.64781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和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年12月18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规模进行调节。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6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28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224.93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156.73倍。
4、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对所有参加网下申购并缴款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5、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本次网下发行过程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进行了见证,并对此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根据2014年12月17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送达最终获配通知。
一、网下发行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要求,主承销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
1、总体申购情况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主承销商经核查确认:按照初步询价结果,应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为39家,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数量为62家,有1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管理的1个配售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网下申购并且未缴纳申购款,视为无效申购,实际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为38家,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数量为61家,有效申购资金为2,999,113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82,100万股。
2、剔除无效申购情况
根据《发行公告》和《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对象未按时在T日9:30-15:00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的,其新股申购无效。有效报价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不同有效报价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报价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投资者的新股申购无效;
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有效报价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经核查确认,有1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管理的1个配售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网下申购并且未缴纳申购款,视为无效申购,无效申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申报价格 拟申购数量
投资者名称 配售对象名称 无效申购原因
(元) (万股)
中再资产管理股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未进行网下申购并且
36.53 1,000
份有限公司 —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未缴纳申购款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4年12月18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82,1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514,865.80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352.64781倍。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4年12月18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6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28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224.93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156.73倍。
三、配售原则及实施情况
(一)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
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2、配售原则
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首先安排不低于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安排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2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将适当降低B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按照以下配售原则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投资者的所有申购进行配售:
(1)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配售给申报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4、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向A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二)配售实施情况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配售对象为61家,有效申购数量为82,100万股。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对所有参加网下申购并缴款的网下投资者进行了配售。
各类型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及最终获配情况如下表:
有效申购股数 占总有效申购 获配股数(万 各类投资者配 占网下配售总股
投资者类别
(万股) 数量比例 股) 售比例 数的比例
公募基金和社保
19,620 23.90% 146.0021 0.74414934% 40.001%
基金(A类)
年金保险资金(B
27,660 33.69% 109.4994 0.39587636% 30.000%
类)
其他投资者(C
34,820 42.41% 109.4985 0.31447013% 30.000%
类)
总计 82,100 100.00% 365.0000 - 10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三)配售结果符合配售原则
1、公募及社保基金最终获配总量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001%,大于40%的预设比例;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最终获配总量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30.000%,大于20%的预设比例。
2、本次网下发行最终的新股发行数量中,公募及社保基金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为0.74414934%,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为0.39587636%,其他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为0.31447013%,公募及社保基金(A类)的配售比例>年金和保险机构(B类)的配售比例>其他投资者(C类)的配售比例。
四、网下申购获配情况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投资者的最终获配情况如下:
投资者 申购数量 获配数量
序号 投资者名称 配售对象名称
类型 (万股) (万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公司 (LOF) A 800 5.953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2 公司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七组合 A 1,000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