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UNFLOWERPHARMACEUTICALGROUPCo.,Ltd.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人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650万
拟发行股数: 股,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36.53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2月18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4,600万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葵花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实际控制人关彦斌、张晓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总数的50%。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本公司股东黑龙江金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诺: 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除关彦斌、张晓兰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
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
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本公司控股股东葵花集团、担任本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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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
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
股东或职务变更、离职后依然生效。
本公司其他4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
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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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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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一)股利分配政策
为了保证上市前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内容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按照下述内容制定和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按照下列第(3)款规定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1-1-4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