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7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年产 10,000 吨水基化环境友好型制剂加工项目实施主体由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化学”)变更为子公司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生化”),实施地点相应由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利民化学厂区内)变更为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威远生化厂区内)。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内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90 号《关于核准利民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向社
会公开发行了 9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98,000 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98,0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登记
费、其他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65,945,283.02 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22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年产 12,000吨三乙膦酸铝原药技改项目、年产 10,000 吨水基化环境友好型制剂加工项目、年产 500 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新建项目、绿色节能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承诺投 实施主体
资总额
年产 12,000 吨三乙膦酸 23,000.00 20,706.55 利民化学
铝原药技改项目
年产 10,000 吨水基化环 14,200.00 13,133.50 利民化学
境友好型制剂加工项目
年产 500 吨甲氨基阿维 6,733.78 2,696.77 内蒙古新威远生物
菌素苯甲酸盐新建项目 化工有限公司
绿色节能项目 38,226.86 32,463.18 内蒙古新威远生物
化工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29,000.00 29,000.00 -
总计 111,160.64 98,000.00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考虑到威远生化原药品种多、制剂生产加工量和销售量大于利民化学,本着原药和制剂加工就近配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公司拟将年产 10,000 吨水基化环境友好型制剂加工项目实施主体由子公司利民化学变更为子公司威远生化,同时实施地点相应发生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年产 10,000 吨 新沂市经济开 石家庄循环化
水基化环境友
利民化学 发区(利民化 威远生化 工园区(威远
好型制剂加工
学厂区内) 生化厂区内)
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和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不属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用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需履行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可能存在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风险。
四、审议程序及意见
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该议案尚需经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赵伟建先生、蔡宁女士、刘亚萍女士、程丽女士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宜,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产生效益,充分利用子公司资源优势,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利用子公司资源优势,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符合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宜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同意将本次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宜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2、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宜,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金额等,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产生效益,充分利用子公司资源优势,降低管理成本。
3、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
综上,中信证券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宜无异议。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之核查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